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校有资产是指各单位(部门)占用和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合。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 校有资产出租
第三条 校有资产的出租,是指将学校资产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校外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使用,并收取一定的租赁费用,租赁费用计算标准为(出租资产原值/365天)*出租天数。
第四条 校有资产出租程序:租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现资产占用部门签署意见,报后勤保卫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再由后勤保卫处与租用单位或个人协商谈判,签署和履行租赁协议。未经后勤保卫处审核和主管校长审批,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将校有资产租赁给校外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使用。
第五条 资产占用单位(部门)要加强租出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损坏、丢失、流失。后勤保卫处负责对租出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完好率。
第六条 资产出租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归学校,必须全额上交财务处,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租赁费用由资产占用单位(部门)负责催办上交,并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三 校有资产借用
第七条 校有资产的借用,指在本校的校务活动中,本校的师生或单位(部门)从学校或其他单位(部门)借用、领用各种仪器、设备、家具等。各单位(部门)不得将校有资产出借给非本校师生或单位使用,也不得将校有资产出借给本校师生用于私人生活、活动(学校统一配置的除外)。
第八条 校务活动,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各专业班级、各类群团组织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质的活动。具体包括迎新生活动、毕业生双选会、各类文体活动等。
第九条 在校务活动中所借用或领用的各种仪器、设备、家具均属学校资产,产权归属学校,借用或领用人对所借资产在借用期内负有保管、管理的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人为第二责任人,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十条 借出单位(部门)对借出的资产负有监督、管理、回收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凡需借用、领用校有资产的单位(部门),需写书面申请,具体经办人签字后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经借出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才能出借。未履行借用、领用手续,或手续不全者,有关单位(部门)有权拒绝出借。
第十二条 具体经办人只能是本校教职工,各单位(部门)所指派的学生及其他人员不得作为具体经办人。各学院内的学生班级、学生联合会、学生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均视为各学院组织的活动,由各学院的相关教师作为具体经办人。
四 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在借用期内发生所借资产损坏、丢失的,能够查明直接责任人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能查明直接责任人的,由活动举办单位(部门)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损坏丢失的可免予赔偿。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所借资损坏、丢失,直接责任人或活动举办单位(部门)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 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赔偿金额=资产原值-资产原值/使用年限
五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