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各类仪器设备,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保证仪器设备合理调剂或流动,及时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调整,其目的是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急需,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对仪器设备进行报废,是为了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先进性,促使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使其数量和质量既能满足需要,又能保持一定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 凡仪器设备需要调拨、报废和变卖,使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后勤保卫处审核,调拨经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后执行,报废和变卖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二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四条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拨:
1.由于教学、工作内容改变,造成仪器设备闲置的;
2.由于更新换代,原设备陈旧落后弃之不用的;
3.由于性能降低,不能满足本单位(部门)要求,但还有使用价值的;
4.由于各种原因,历年积压的。
第五条 根据需要有必要进行校内调拨的仪器设备,由后勤保卫处征求供需双方意见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属教学仪器设备由实训与信息中心征求意见,报后勤保卫处办理调拨手续)。办理调拨手续时,需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并由后勤保卫处及时调整供需双方固定资产账目。
第六条 需给外单位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部门)详细提供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模、型号、单价、使用年限、调拨理由等报后勤保卫处审核(属教学仪器设备先报实训与信息中心预审),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后勤保卫处方可办理调拨手续,并调整设备所在单位(部门)固定资产账目。
第七条 调拨仪器设备由后勤保卫处统一组织进行(属教学仪器设备由实训与信息中心、后勤保卫处共同组织),各单位(部门)无权自行办理。
第八条 对校外单位无偿赠送或调入的仪器设备,可根据现行价格入账建卡,进行统一管理。
三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九条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产品价格的;
2.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
3.主要部件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
4.技术落后,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产品;
5.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造成公害已无改造价值的。
第十条 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程序详见《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关于处理报废仪器设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要严肃谨慎,应聘请有关校外专家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后,确定需要报废的,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已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处理的具体途径是:
1.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无偿调拨有关报废仪器设备,并入相应院、部、室、馆资产账目,并注明报废仪器设备;
2.根据报废仪器设备的性质、类别、用途等,进行变价处理、转赠或公开拍卖,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解体处理;
3.凡能利用的应尽量利用,完好的部件和材料要重新作价验收入库。
第十三条 对报废仪器处理后的残值,全额上缴财务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每年底应对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将需要更新或报废的仪器设备报后勤保卫处。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或个人对报废仪器设备无权自行处理,否则将按仪器设备原价进行赔偿,若主要领导授权该行为,则一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需拆除的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绿化植被等固定资产,必须由董事会决定,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毁坏,违者必究。
四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