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 历教育的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 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 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 部、党群工作部、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7-11 人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 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 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由学校分管领导指定与缺席委员同属一方 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 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 员,学校分管领导指定更合适的人选接替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 2 —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 查和作出复查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从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视为放弃申诉权;逾期提出的申诉,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 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因学 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请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条件:(一)申诉书应当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交学生申诉委员会 办公室; (二)申诉书应当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交; (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 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 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相关的证据资料; 4.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5.学校处分决定或者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6.本人签名。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书之 日起15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同时 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交对 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 申诉 ; (三)对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受理范围之外的学生申诉或明 显无正当理由的学生申诉,不予受理,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
第十六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决 定受理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 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 行全面调查核实,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如情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期限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研判, 可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决定等复查结论,并据此撰写出复 查报告。对于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 由申诉处理委员会 将复查报告提交相关部门研究,重新提请学校作出复查结论决 定书。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 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 10 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 决定书。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 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 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 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 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决定;要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 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 审核决定;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做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应当抄送 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 — 6 — 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原处理机构的复查决定书应当抄送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布方式及范围与复查结论书相同。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一经作出,申诉人不得再次向 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 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 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三)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四)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学生可以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 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会议委员的人数应当达到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及以 上。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需经过参会投票人数的半数方能决定。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出席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送达申诉人之日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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