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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0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生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管理工作,根 据《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规〔2017〕 2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完成参保缴费注册的全日制在校 大学生。

第三条 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大病保 险)的大学生待遇享受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 年的1月1日-12月31日。未在原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的新入学大学生,可按规定参加武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足额缴纳入学当年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应缴保费部分,即可享受入学当年9月1日至12月 31 日的居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

第二章 普通门诊就诊要求及程序

第四条 学生凭身份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第五条 学校指定校卫生所和湖北省人民医院(东院区)门诊作为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不能享受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保学生普通门诊报销在医保支付目录内的医疗费 用纳入医保报销,按规定由医保基金与患者个人按比例分担,在 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患 病学生时应先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后使用乙类药品。 在选择使用乙类药品以及自费项目时,必须经学生本人同意,严 禁滥开药、滥检查、开大处方。

第七条 在校卫生所就诊的学生凭卫生所专用病历直接在卫 生所按70%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年度报销额度为400元。

第八条 通过校卫生所转诊到湖北省人民医院(东院区)门 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需提供校卫生所的转诊单、湖 北省人民医院(东院区)导诊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 卡复印件、发票原件(彩色打印)每周五到校卫生所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 普通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1)自杀自残所发生的费用;(2) 打架、斗殴所发生的费用;(3)自主要求所发生的费用;(4) 已被纳入门诊大病统筹范围的疾病而在卫生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特殊检查费用;(6)接种各种疫苗;(7)先天疾病 或缺陷的康复;(8)各种健康体检;(9)未经转诊或私自到其 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十条 对于大学生重症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按《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规〔2017〕24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普通门诊资金由学校统一进行管理。武汉市 医疗保险中心根据学校每年实际缴费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从医 疗保险基金中将普通门诊资金拨付给学校统筹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门诊统筹资金专户,由财务处进行管理, 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以学生门诊统筹资金为报销总额,超出总额 部分由校卫生所承担,校卫生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学生门诊 治疗或将门诊治疗的学生转出。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建立门诊统筹资金的财务会计和内 部审计制度,加强对门诊统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门诊统筹资金的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 校卫生所对每月收取的医疗费用建立台账,便于 市医保中心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及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学校将给予取消其普通门 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处罚,同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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