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11-11
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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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聘用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外教的作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服
务,根据教育部、国家外专局、省外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教聘用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服务,为提高 教学与科研水平服务,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第三条 外教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 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
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 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外教的聘用
第四条 外教聘用工作要遵循“按需聘用,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外教聘用的基本条件是:对华友好,为人正派,认真负责,关心学生,身体健康,年龄为 22 岁-60 岁,具有所在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有教学经历者优先。语言类外教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类外教应具有硕士研 究生以上学历。
第六条 外教聘用的渠道为省市外事部门推荐、兄弟院校引荐、在职外教推荐以及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等。
第七条 教学基层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每年 5 月、11 月向对外合作交流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对外合作交流处会同教务科研处、干部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聘用计划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按照既定标准和流程组织开展外教遴选招聘工作,确定最终聘用人选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外教的管理
第八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统筹规划全校外教资源配置,制定与完善相关制度,办理外教聘用相关手续,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参与学校外教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外教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办理各教学基层单位对外教的需求申请,洽谈招聘合适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及合同附件。
2.办理外教来华工作相关手续,包括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等。
3.根据聘用合同规定,协助外教报销机票、公务交通等费用,为其购买医疗保险等。
4.保持与聘用教学基层单位、外教的联系和沟通,会同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帮助解决外教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5.积极配合省级教育、外事部门,省市区各级公安部门做好外教的安全、管理和有关保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6.负责外教续聘、解聘工作。
第十条 外教的日常教学管理纳入学校教学管理体系中,由外教所在的教学基层单位和教务科研处共同管理。外教应遵守我
校的工作制度,接受我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聘用教学基层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提交外教需求申请。
2.负责执行外教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教学目标、教学任务,协助外教制定相应课程的教学计划等。
3.配备一名政治思想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教师(或教学秘书)作为外教的中方合作教师(中方合作教师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其工作折算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纳入学期或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体系);中方合作教师协助外教进行教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检查教学设备,确保教学进度、教学内容的合规性和教学质量;协助外教维持好课堂秩序;对节假日或学校临时停课、调课以及更改作息时间等信息,应提前通知外教;协助外教与所在教学基层单位、教务科研处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4.落实对外教的听课制度和评价制度,定期检查外教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
5 教学基层单位须督促外教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外教因故需调停课,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向教学基层单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说明事由、具体调停课时间,并同步提交补课方案(含补课时间、地点、内容安排);教学基层单位收到申请后,应于当日完成审批,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外教请假及补课情况形成备案表,同步报送教务科研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未经教学基层单位书面批准,外教不得擅自变更教学任务、调整课程进度或委托他人代课,严禁无故缺课;违反规定者,将依据聘用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聘期结束前一个月,教学基层单位应全面评估外教工作表现,形成书面工作鉴定,明确提出是否续聘建议。对外
合作交流处需会同教务科研处,结合工作鉴定与学校发展需求,对续聘事宜进行审议决策。对于不予续聘的外教,学校应在聘期结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告知本人,并说明具体原因。若外教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教学质量未达标准等情况,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科研处应协同教学基层单位,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与期限。若外教在整改期内无明显改进,经三方共同研究,可作出解聘决定。被解聘外教须在收到解聘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按期离校。
第十二条 外教生活管理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协调,后勤保卫处、干部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部门)落实。
1.后勤保卫处负责外教居住场所的安排,配置家具、日常生活用具、生活电器、办公设备及电话、网络的开通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水、电及网络等日常维修服务;负责外教在校园内安全保卫服务,并协助对外合作交流处办理临时居留手续。
2.干部人事处根据学校与外教签订的工作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和相关补贴。
3.财务处根据学校与外教签订的工作合同,审核报销机票、居留证、公务交通、网络、医疗、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外教管理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及时向外教介绍我校基本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外教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外教了解中国的
人文常识和风俗习惯,促其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有关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尊重外教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时严格要求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
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资料、散布攻击政府的言论。
第十五条 外教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入信用记
录:
(一)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六)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九)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学校不得聘任有以上情形的外籍人员担任外籍教师。
第十六条 外教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到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外出旅游或从事其他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
交通及安全规定,因违反规定或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