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0 来源:外语学院 浏览次数:39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档案的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使学生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人才培养服务,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指学院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学习和社会实践表现的,以学生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学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有利于学生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  学生档案工作应纳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和各学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本部门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检查、总结学生档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条  我院学生档案工作实行由各学部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综合档案室负责集中管理,各有关部门协助完成的管理体制。

    第  综合档案室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保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生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三)办理学生档案查阅、借阅;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档案情况;

(五)做好新生档案的收集建档和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工作;

(六)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学生档案工作情况,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的分析统计工作;

(八)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条  各学部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学生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学生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学部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各学部分管学生档案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将学生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各部门负责学生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帮助解决学生档案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三)督促相关工作人员按学生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归口管理的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在招生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新生录取名册;教务处负责在电子学籍注册完成后两周内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分班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如学生学籍有异动,教务处负责在该学期末将学籍异动汇总表送交综合档案室。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向综合档案室提交毕业生派遣方案(纸质版及电子版),并于毕业生档案转递前两天将毕业生派遣改派方案(纸质版及电子版)交综合档案室,以便综合档案室修改毕业生派遣去向,做好学生档案按时转递工作。

第三章   归档材料范围

第十一条  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高中档案材料;

(二)大学阶段(含大专、本科)教育材料。学生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历年学习成绩总表、学位证明书、体检表、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第二联)等;

(三)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的相关材料;

(四)院级及以上的各类奖励材料;

(五)院级以上的处分材料(不含院内处分材料);

(六)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

(七)出国材料。因公(私)出国(出境)审查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学习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等;

(八)退学材料。学生退学的院级红头文件;

(九)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凡是由学校正式录用的本、专科等各类学生的档案一律由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  休学、参军学生的档案应作非在校学生档案由综合档案室保存;复学后,应及时将其档案按所在专业班级及学号顺序重新归入在校生档案。

第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按其有关规定将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的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  学生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综合档案室保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重新就业的,档案即按有关规定转入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  学生出国不归、失踪、逃亡或因故死亡,其档案仍由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五章 归档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十  学生档案由生源地招生机构(或学校)通过邮寄或学生自带的方式,由其所属学部统一收集,按照档案归档的相关规定,分专业、班级,以学号为排列顺序,制作《新生档案(材料)移交明细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与归档材料一同移交综合档案室。

十八  大学阶段形成的各类学生档案材料,在档案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成批转递毕业生档案时,各单位按本办法第六章“集中归档的要求”办理。

十九  学生档案进入综合档案室后,更换统一的学院专用档案袋,排序上架。

二十条  归档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公章及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十一条  归档材料应使用国家统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二十二条  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二十三条  综合档案室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有权拒收或退还归档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后归档。

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不作要求归档的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集中归档的要求

第二十  集中归档材料

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中“(二)大学阶段(含大专、本科)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办理。

第二十  对集中归档材料的要求:

(一)各学部在档案材料送到综合档案室之前,应把每位毕业生的材料集中在一起;

(二)将归档材料分专业、班级,按学号的顺序依次排列;

(三)依照综合档案室规定的材料移交日程安排,经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对归档材料审核无误后,再按要求将档案材料归入每个毕业生的档案袋中;

(四)将所缺材料以班为单位作好统计,列出明细清单,交综合档案室备查;

(五)归档材料中的《学生入学登记表》应加盖学部公章、成绩单应加盖教务处公章,《毕业生登记表》应加盖学部公章及就业办公室公章,归入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第二联;

(六)以上各项工作均由各学部分管学生档案工作的负责人组织人员协助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学生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  查阅和借阅学生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单位和个人须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到综合档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并查阅档案;

(二)学生不能查阅学生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三)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借出,需填写《档案外借审批表》,经相关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出,借用期不得超过7天(含休息日),超期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四)综合档案室根据规定或要求,确定可查阅的档案材料;

(五)查阅和借用学生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印档案的内容,确因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需出具证明或说明原因,经综合档案室负责人批准;

(六)查阅学生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根据学院有关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学生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  学生毕业后,综合档案室按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毕业生派遣方案将毕业生档案转递到就业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人事部门保管。如有特殊情况需将档案保留在校的,按本文第四章“管理要求”中相应类别处理。

第二十  转递毕业生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中国邮政速递EMS或派专人(中共党员)送取,原则上不交毕业生本人或其委托人提走;

(二)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密封、加盖综合档案室公章,并严格按档案派遣地址(招生就业处提供)转递。

三十  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所在学部应及时将录取调档函送交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将按调档函要求的时间、地址将该学生档案转递至录取院校。

三十一  因没有按时归档,造成档案材料不能按时寄出的,由归档单位负责转递或委托综合档案室转递,费用自理。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其他办学层次的本科生、专科生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三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生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城院档[2013]2号及外院档[2013]2号)自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