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党员发展方针,本着“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体现入党积极分子在学生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党员发展公平、公正、公开,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考察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先锋模范、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情况,积极引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的学生加入党组织,确保党员发展质量,充分体现学生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三条 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入党积极分子增强政治意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依据党员标准和学生党员实际确定考核内容,促进入党积极分子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的素质教育。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六条 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量化积分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由思想政治、先锋模范、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四项一级指标构成,分值100分,其中,思想政治项26分,先锋模范项24分,学习成绩项25分,综合素质项25分。各学部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制定附加考核内容,学部附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
第七条 思想政治考评项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发展材料及思想汇报、组织生活。其中,政治理论学习8分,发展材料及思想汇报10分,组织生活8分。
第八条 先锋模范考评项包括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文明规范行为。其中,社会实践5分,志愿服务6分,公益劳动5分,文明规范行为8分。
第九条 学习成绩考评项包括课程成绩、课外科技活动和学科竞赛成绩、科研成果。其中,课程成绩10分,课外科技活动和学科竞赛成绩10分,科研成果5分。
第十条 综合素质考评项包括道德素养、奉献精神、态度行为、综合能力。其中,道德素养6分,奉献精神7分,态度行为6分,综合能力6分。
第十一条 各项具体评分细则以《入党积极分子量化考核评分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为标准。入党积极分子量化积分管理考核最终得分为政治理论项、先锋模范项、学习成绩项、综合素质项和学部附加分(各学部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不设置)五项得分之和,若出现最终成绩相同的情况,则依次参考政治理论项得分、先锋模范项得分、学习成绩项得分、综合素质项得分,确定最终得分相同者的排名顺序。
第十二条 做出对国家、社会有重大正面影响的事情,获得省级及以上主流新闻媒体的报道,或是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共青团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经本人申请、党支部推荐、党总支审核、党委组织部审批,可破格获得同期参与量化管理考核的入党积极分子中的最高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量化积分管理考核资格,并不得纳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一)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组织、参与不正当活动或扰乱正常教学、社会秩序;
(三)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弄虚作假;
(五)被学部党总支停止培养考察。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量化积分管理每学期考核一次,最终成绩和量化排名应在学生中以一定方式公示、公开,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十五条 量化积分管理考核成绩和排名作为选拔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所有加分项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学部党总支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附加分分值内制定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要突出导向作用,达到引领目的。附加分具体考核内容应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认可,并且不能与《入党积极分子量化考核细则》中已经给定的指标重复。
第十七条 拟列入党的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年度量化积分管理考核成绩不得低于60分,且每个一级指标考核项成绩得分不低于该项最高分的60%。
第十八条 推荐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发展对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入党积极分子量化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