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重修与重修对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课程重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 重修即重新修读,是指学生对于已修读过但成绩不及格、或成绩不及预期课程的再修读,或休学复学后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调整而无法随班学习课程的修读。
第二条 重修对象: 凡学生修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专业任选课成绩不及格者,可重修相应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一)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二)在课程考核中缺考者; (三)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者; (五)休学复学后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无法随班学习者; (六)成绩不理想自愿重修者; (七)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三条 重修限定: (一)为不影响正常课程学习,一般每生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5门。 (二)课程经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需继续重修直至合格为止。第二次及以后的重修按成本收取费用。
第二章 重修手续办理
第四条 重修手续办理: (一)第一次重修由教务科研处负责组织执行;第二次重修 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执行。 (二)第一次重修者,每学期第三和第四周在线上报名申请 重修;第二次重修及成绩不理想自愿重修者可随时报名申请重修。 (三)因课程代码改变而无法线上申请重修者,及时联系辅导员,登记报名课程。 (四)承担课程重修教学任务的单位根据报名情况安排课程表,学生按课程表上课,并参加考核。 (五)未办理重修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参加重修,擅自重 修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三章 重修教学安排与管理
第五条 第一次重修,由教务科研处组织安排承担课程重修教学任务单位;第二次重修,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安排承担课程重修教学任务单位。根据课程重修人数由教务科研处或继续教育学院安排重修方式: (一)设班重修; (二)跟班重修; (三)辅导重修。
第六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对于设班重修和跟班重修的学生,当其缺课达三分之一时,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重修考核资格,并将其重修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授课计划及教案, 认真教学,加强辅导,布置作业,及时批改。
第四章 重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第一次重修课程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组织考核,教务科研处认定;第二次重修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考核,教务科研处认定。 (二)重修课程考核应于当学期完成。 (三)重修课程为单独考核,不纳入考试周。任课教师应在 末次课堂或末次课堂结束一周内,对重修学生进行考核,不参与正常学期学生期末考核。 (四)若重修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核安排上出现冲突, 学生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单位另行安排。
第九条 重修成绩的记载: (一)重修考核合格后,学生将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考核记载成绩。 (二)因对自己成绩不满意获准重修者,在两次成绩(重修成绩和原成绩)中择高分(等级)者记载。 (三)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重修课程成绩评定和记载,并按规定报送成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环岛路3号 鄂ICP备1401366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