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 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 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 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 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社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 家奖助学金政策通知》(财教〔2024〕18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 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 生家庭真实经济情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 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对象、标准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标准和校园地消费水平、 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上划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十五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五)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学生; (六)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八)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 (九)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低收入学生; (十)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十一)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十二)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十三)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十四)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人子女; (十五)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健全认定工作机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 (三)有学生的基层教学单位(下称学院),成立以学院副书记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 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必须在班级范围公示。
第七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 息。学校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 舆情。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 由学校组织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 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 请表》)。学生工作部(学生事务管理科)、学院认定工作组、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 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会同时寄送《确 认表》和《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也会向有需要 的在校学生发送《确认表》和《申请表》。
第十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 实填写《确认表》和《申请表》,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工作部(学生事务管理科) 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须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 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校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等阶段,要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校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经教育部下发数据后,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院向学生或者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 并指导学生填写。 (二)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 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或提 出申请未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的均视为学生自愿放弃。 1.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学院应做好登记, 由学生签字后学院留存。 2.提供相关材料。属于第五条中一至十四类的学生,若学生不在文中下发的十四大类困难人群名单内,需学生本人提交户籍 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属于第 五条中第十五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申请表》中所填写造成 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学生本人需对《确认表》和《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 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会采取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三)组织认定 属于第五条中一至六类规定的学生,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有 效证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 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第五条中第七类规定的学生, 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和《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者班级)认定 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生工作部(事务管理科)。 3.学生工作部(事务管理科)负责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认 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 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 敏感信息及隐私。同时,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 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各学院建立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妥善保管学生佐证材料,备查。学生工作部(事务管理科)负责汇总各学院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按要 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 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 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院应将学生情况及时反映给学校,学校及时启动认定工作并按相应政策进行调整。如在校学生因家庭经济发生显著变化需要调整困难等级的,需重新提交《申请表》, 并按第十二条规定的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 况。各学院每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事务管理科和各学院要采取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的抽 查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学生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六条 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基础,进一步做 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项目推荐评审工 作;
第十七条 积极宣传,认真组织,为学生及家长办理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和临时用工岗位;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渠道,组织推荐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积极拓展社会资助渠道,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奖、助学金;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 爱心资助活动。
第二十条 在校奖学金的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者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 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 高档奢饰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包含未按 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经常性对学生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诚实守信的教育,培养学生发奋成才、自强自立,报效祖国的良 好品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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