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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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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文件

 

 

 

校发〔2025〕14 号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2025年2 月26日学校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第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 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2025 年 3 月 4 日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 生正当权益,维护学籍管理的规范性与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 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书 面请假手续,其中病假不得超过 30 天、事假不得超过 15 天(均 含节假日)。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 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 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 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因本人身患疾病等特 殊情况,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部门审批通过后,可以保留入学 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当在通知书约定的报到时间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入学手续,逾期者取消 入学资格。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 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达到入学条件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新 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

第五条 新生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 由学生所在学院建立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试基本材料、入学登记表、学生成 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教育评定、奖励及处分记载、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 到所在学院报到,缴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 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履行请 假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未履行请假或未办理 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 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 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学习纪律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专业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不能 在学制时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 年限一次以一年为单位。专科生最长应当在 6 年内完成学业,且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按学校规定缴费。

第八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生退役后 2 年内应按规定 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作退学处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 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十条 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 习各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包括 课堂讲授、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 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教学 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作息。上课时应遵守课堂 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考核(考试、考查) 时应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须离校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应按学校相关制度办理。

第十三条 考勤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 责,其它活动由组织者负责,各班班长协助。考勤情况应作为评 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学时计,无故迟到或早退累 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 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按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能 完成所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满足培养目 标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 二)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 专业的;

( 三)受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者;

( 四)由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 五)中职类生源学生跨类别转专业者;

( 六)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予退学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学生 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审核,教务科研处批准后办理。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集中办理,审批结果于下一学期开学公布。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者,须补足当年学费,以后 按转入专业标准缴费;若原专业学费高于转入专业学费,则 已缴 费多余部分抵转入专业下学年部分学费。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领教材自行负责处理;在新专业学习所 需的教材由教务科研处补订。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 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 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 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拟转出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初审、教 务科研处复审,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拟转入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拟转入学院报 学校研究决定。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湖北省教育厅确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确认备案后,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 案,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办理转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 定,并安心留在学校学习,无故缺课、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 一)学生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需要停课治疗或 休养的;

( 二 )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 以上的;

( 三)因某种原因不适宜在学校学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 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 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 待遇,户 口可以不迁出学校。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 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次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 4 年。 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 休学时间计算。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 领导同意,学生工作部、教务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因心理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 诊断;经诊断恢复健康的,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休 学手续,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 1 年。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回学 校注册的,取消其学籍,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受学校开除学籍、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校发文 或批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复学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其已 修合格课程的成绩有效。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学生可申请转 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留级:

( 一 )一学年必修课程不及格达到 6 门及以上的;

( 二)各学年必修课程不及格累计达到 8 门及以上的。

上述所列情形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班级就读,特殊情况 可个人申请随班试读 1 次,试读期为 1 年,期满仍有上述所列情 形之一的,予以留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 一 )一学年必修课程不及格达到 8 门及以上的;

( 二)各学年必修课程不及格累计达到 10 门及以上的;

( 三)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四)连续 2 次留级的;

( 五)因病、因事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 一(或六周)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达到退学条件的,若 在本校学习期间各学年度综合素质教育评定合格,且未受到过 “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可以申请留级试读 1 次,暂缓退学,试 读期为 1 年。学生在试读期内,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则取消 试读,予以退学。期满仍有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之一的, 予以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随班试读、 留级试读应从严把握,严格审批,经教务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 学生工作部、教务科研处审核,报学校研究审批。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 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 媒体等媒介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 的 10 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 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 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其家长在学校规定期限 内前来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 书》作出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从下达《退学决定 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 口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 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一次结业生 辅修学分考试及补做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并按学校规 定缴纳有关费用,达到毕业要求的,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在每年九月份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 证明。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等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备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 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 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外语外事 职业学院转专业暂行规定(修订)》( 院教〔2018〕13 号)、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 院教 〔2018〕14 号)同时废止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学校综合办公室

2025 3 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