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05 来源:外语学院 浏览次数:3592

第一条 加强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主管档案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由档案负责人、具体档案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有计划地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第二条 对不同类别的到期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份,提交给不同门类到期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定到期档案中需要继续保存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三条 对需要继续保存的到期档案,由鉴定小组确定续存期,单独存放;

第四条 对到期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报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两人以上负责监督,个人不得自行销毁。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五条 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存档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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