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1 来源: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237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规范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与条件

(一)评选对象

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为在学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教职工(含专任教师、辅导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的在籍学生。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评选为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推动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项任务、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促进各民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师生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关心关爱少数民族学生成长成才,帮助少数民族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方面事迹突出的;

6.在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为学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对象:

1.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2.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

3.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

4.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

二、评选组织机构

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统战部,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包括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评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三、评选程序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实行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和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党组织自荐申报,各二级党组织也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组织推荐。教职工推荐人选由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学生推荐人选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会同学生工作部门共同审核把关。

(二)二级党组织初评。各二级党组织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经二级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部门复审。党委统战部对各二级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复审,综合考察推荐对象的政治素质、主要实绩和群众认可情况。

(四)学校审批。复审通过的人选报学校党委审批。

(五)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党委发布表彰决定。

四、名额与表彰奖励

(一)名额设定。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原则上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二级党组织可推荐教职工候选人不超过1名,学生候选人2-3名。

(二)表彰方式。对评选产生的先进个人授予“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三)结果运用。获得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和学生,在评优评先、推优入党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四)择优推荐。学校择优推荐校级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五、评选时间及相关要求

对被推荐的对象,各二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填写相关推荐表格(具体表格样式见附件1或附件2),同时报送个人事迹材料。先进事迹材料坚持实事求是、突出政治和工作成效,要求内容详实,文字精炼、准确、生动(1000字左右)。各项材料请用A4纸张正反两面打印,于9月24日前报党委统战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党委统战部

2026年9月11日